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团员质量,提升团 员队伍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 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团自愿原则,成熟 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着力把各方 面先进青年吸收进团组织,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 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团组织应当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开展团的 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 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众多的入团积极 分子队伍。
第五条 团支部应当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 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
第六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 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七条 入团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班级团支部提出入团申请。
第八条 团支部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 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 在入团申请人中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应采取团员推荐方式, 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团总支备案。
第十条 团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 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 一) 向入团积极分子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 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 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 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 四) 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团总支、团支部应当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 培养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入团 积极分子须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 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二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要参加不少于 8 学时的 团课学习。团总支、团支部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党的理论教育、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党史、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章教育和团的优良传统教育,教唱 团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 奋斗的信念。
第十三条 团总支、团支部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 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立足本职、争创 一流,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应当鼓励入团积极分子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将入 团积极分子是否是注册志愿者、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 为入团的重要考察内容。入团时,积极推动新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四条 团支部应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在经过规定时 间的培养教育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团员和群众的意见,从 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学习、生活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 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入团积极分子、学习所在班级支部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团支 部。原团支部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参加团的活动记录、培养教育情 况、志愿服务记录等有关材料转交现班级团支部。现团支部应当对有关 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 算。
第三章 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新团员应当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 发展青年入团,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其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 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 由团组织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 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一) 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 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四)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应在入团积极分子中讨论确定发展对象, 经二级学院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预审。校团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预审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团志愿 书》。发展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 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主要程序是:
( 一) 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 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 四) 与会团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 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 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团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 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接收新团员由校团委审批。团总支一般不能审批接收 新团员,但应当对新团员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团委会,集体审议, 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 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校团委审批两名以上青年入团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 校团委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 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 足,鼓励其继续努力。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 并缴纳团费。
第二十五条 团总支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 个月内审核,并报校团委。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团员应当参加入团仪式。入团仪式由校团委组织, 在入团仪式上, 由校团委指定人员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 员证和团徽。团员证需由校团委加盖钢印。入团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 织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 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十八条 团组织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存入本人学籍档 案。
第四章 团员的追认
第二十九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团期间,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并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 意义的,可以追认为团员。
第三十条 追认团员应由其所在单位团组织整理事迹材料,经其生 前所在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过和校团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级团委批 准。
第五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将其作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表彰的 重要依据。对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校团委应每年开展一次检查,随时掌 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问题。对于发展团员工作情况较差的团组织要进 行通报,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和学院团总支必须依据发展团员计划,根据确 定每年发展团员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 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 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 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团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的典型案例要 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 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