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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15     点击量:

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体育及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凭《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事、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原所属单位、街道、村、乡、镇证明,及时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请假或逾期10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因参军、创业、患病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因参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持相关材料,经学校批准,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本人的营业执照、相关企业的创业证明、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创业佐证材料),经二级学院批准,由创业指导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因创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超过2年

(三)因患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如果无相同专业则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或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会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进行批复,学生在接到相关批复后,应当在三日内办完手续离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在1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报到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入学手续,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如果无相同专业则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开学10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中学学籍表、新生学籍卡片等材料,档案由各二级学院进行管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学制为3年,专接本学制为2年,在此基础上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本科生为6年,专科生为5年,专接本学生为4年,对部分休学自主创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根据其情况适当延长。

学生应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各知识模块所要求课程的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 学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各种教育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历年成绩表》一式二份,分别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考核成绩是学生升级、降级、留级、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奖惩的根本依据。

第十 学生学业考核合格,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 学生本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且在不影响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的前提下可选修其他专业课程,选修课程成绩记入本人成绩表。

第十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和省、学校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 补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二级学院(部)批准,并报教学科研部备案。凡擅自缺考和考试舞弊的,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学科研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二)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2次。

(三)第一至第四学期考试成绩在30分以下的课程不得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并补考。

第十 重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经各二级学院(部)审核并报教学科研部审批同意后,可以随堂见习等形式参加相关的体育教学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二)学生无故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含1/3)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三)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

补考及格的,以60分记录成绩;补考不及格的,应当重修。

重修课程,应当由学生申请,经学校教学科研部审核同意,考试合格,成绩如实记入成绩档案。

第四节 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十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 学生如申请跳入上一级学习,该生应该保持全勤,本学年已修课程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未修主要课程抽查考核成绩均在90分以上。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部)审核,教学科研部复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跳入上一年级学习,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因课程成绩原因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降)级学生应当在期末2周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 一学期有4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降级。一学年累计有6门课程正常考试和补考均不及格者应留级。第一学期即达到留、降级者可跟班随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以确定是否留、降级。学生学习期内,留、降级只能1次。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十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而提出调整专业申请的,在转入学院和专业实际授课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品学兼优,转专业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生成长;

(二) 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

(三) 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确需专业的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非文、理兼收专业,要求文、理间专业互转的;

(二)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或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艺术类向非艺术类及普通高考录取与对口升学录取之间互转的;

(四)转出专业学生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同年份录取成绩平均分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七)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二十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材料齐全经审核通过后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 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通过后将转专业学生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考生当前信息表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部进行复查。复查通过后由学生工作部下发学生专业调整审批表,分管校长批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学籍变更。

第二十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应年份相同生源地相近专业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3份。

(二)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3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三)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3份;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3份。2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四)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4份。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 办理转出手续,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接收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时,手续由学生工作部具体办理。

第二十 在办理转出、转入手续时,须备齐下列材料:

(一) 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3份。

(二)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3份。

(三)转出院校提供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一式3份。

(四)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3份。

(五)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4份。

(六)转出、拟转入学校官网学生转学情况公示电子版截图各一式3份。

(七)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各一式3份。

(八)因特殊困难转学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一式3份。

(九)跨省转学的,以上材料均需增加1份。

第六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6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连续请假缺课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创新创业等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 年为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每生可以办理休学2次。

第三十 学生休学需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因病休学者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休学学生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应在被批准后2日办完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 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在休学期间申请复学。

第三十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学生工作部报到,经学生工作部学籍管理部门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部学籍管理部门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持相关证明到学校创业指导部门进行审核、鉴定,经学生工作部学籍管理部门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复学后,一般应原专业基础上进行降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根据学生退役后实际情况编入所对应的年级,如所编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处理;

(五)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六)复学的相关资料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按照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1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交给学生本人带回,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七节  毕(结)业及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给予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学分且本人申请结业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未能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三)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 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修、补考,补充完善毕业应具备的各项条件,经本人申请,教学科研部审核通过后,由学籍管理部门重新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修、补考不合格、未补充完善毕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再申请的,学校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对其颁发肄业证书;学习1年以下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生毕业前,由所在学院对其毕业资格作严格审核和鉴定,并向学籍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毕业资格审核结果,学籍管理部门审定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三章 学生考勤及请销假规定

第一节 学生考勤

第四十 考勤范围包括上课(含自习)、实习、军训、早操、开会等学校、二级学院、班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

第四十 生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时,不上课以及不参加考勤范围内所包括的活动均按旷课处理。早操每旷操3次按1学时计算,自习课、开会按实际学时计算,实习、军训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四十 考勤实施由辅导员和授课老师分别进行,必须如实、认真填写考勤表。

(一)辅导员考勤可安排班委成员轮周进行,实施时间为:上午(早读)、下午、晚自习第一节课提前5分钟考勤完毕。

(二)授课老师要随课亲自考勤,在上课铃响之前实施完毕。实施方法可采取全点、抽点或当日考勤班委报告的形式进行。当日考勤班委要在授课老师点名前报告学生请假情况。

第四十 考勤情况处理:

(一)班委考勤每周末要综合情况向辅导员汇报,旷课、迟到、早退情况严重时要随时报告,并在每周班会上公布。

(二)授课老师要经常与辅导员交换学生到课情况,携同处理学生到课问题。

(三)二级学院对辅导员、授课老师,辅导员对考勤班委要经常督导检查,保证考勤制度的落实。

(四)对旷课学生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按照《学生规律处分规定》处理,对干扰考勤制度实施和弄虚作假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 学生请、销假

十条 请病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的病假分看病、病休和住院治疗3种。

(一)看病:由辅导员根据学生病情决断,假期最长不超过半天。

(二)病休:持医生诊断证明请假。

(三)住院:到外就医或住院,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请假。学校放假期间学生患病开学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起5日内向二级学院报告,返校时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病例办理补假手续。

第五十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果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直系亲属病重等特殊情况时,需要家庭出具证明,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五十 学生节假日离校在外住宿,必须经辅导员同意,并在正式上课前1天晚自习时归校。

第五十 期中、期末考试期间,如果学生请假不参加考试,需辅导员提出建议,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学科研部备案。

第五十 续假和补假按批假权限执行。

(一)续假:学生请假期满后需续假,需在准假期间向辅导员申请,辅导员按照批假权限批准或上报,学生返校后持续假证明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补假: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得补假,特殊情况确实来不及请假时。要及时与辅导员说明情况,返校后持有关证明材料按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补批假。

第五十 销假: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不及时销假者,超出天数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 学生一学期内请假一般不超过3次,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0个学习日。

(一)请假程序:请假要如实填写请假条,学生本人持假条向辅导员请假,辅导员按准假权限审批或报批。

(二)请假权限:辅导员2天,二级学院主管院长5天,5天以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第五十 本规定适于学籍在我校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十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