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评定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提标扩面及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冀教资助便函〔2019〕2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籍在我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定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含学校、二级学院处分通报);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俭朴,无超前消费行为;
(五)参评学年内无作弊记录,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良好;
(六)积极参加国防教育和军训活动;
(七)积极参加学校的社会责任课和养成教育、争做合格公民活动;
(八)凡正式办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九)学校、二级学院优秀贫困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四章 名额和申请程序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省级教育部门当年下达的文件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程序
(一)学校根据省级教育部门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数来划分各二级学院名额。
(二)符合要求的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各班初审和公示后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上报人选进行评定,并根据名额将评选结果进行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将推荐名单上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公开评审,确定后将名单上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通过并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各级主管部门公示期内向同级或上级部门进行举报,各级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意见反馈。
(四)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省级教育部门审批。
第五章 资金发放方式及时限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情况分两个学期发放,分别是秋季学期10月底前和春季学期4月底前发放给获奖人,并记入获奖人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