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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19   发布:学生处    点击量:

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征〔2013〕32号

各设区市委宣传部、省直各新闻单位、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各普通高等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国资委、征兵办公室,辛集、定州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关于抓好2013-2014年征兵试点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3〕25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2014年征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发〔2013〕28号),为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发至县级单位)

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兵役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增强各级组织和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役登记工作主要是摸清男性适龄公民人数和政治、身体、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并从应服兵役公民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当年征兵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条  兵役登记对象为户籍在我省或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截止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已进行兵役登记但未服现役的初中(含)以下文化程度的在20周岁以前,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文化程度的在21周岁以前,高职(专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在23周岁以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在24周岁以前,每年进行兵役登记核验。凡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适龄公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在学校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第四条  兵役登记每年3月份开始,5、6月份为集中登记时间,6月30日前结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协助做好兵役登记工作。乡(镇、街道)、普通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业武装部(不设武装部的单位指定一个部门)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县(市、区)兵役机关主要职责:拟制兵役登记工作计划,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发布通告,收集、统计数据资料,审批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公安、教育、卫生部门主要职责:公安部门提供户籍在本辖区的适龄青年名单,对适龄青年进行政治初审;教育部门指导本级所属学校开展兵役登记工作;卫生部门做好体格初检。

    乡(镇、街道)、普通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业武装部或指定部门主要职责:设立固定或流动兵役登记站,对兵役登记人员提出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的意见,选定预征对象并组织发放《兵役登记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六条  兵役登记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和传统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设置兵役登记站。各乡(镇、街道)、普通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均要设置兵役登记站,站长由乡(镇、街道)专武部长、院校和国有企业分管领导担任,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人员参加。

    (三)受理登记。主要查验适龄青年户口簿、学历证书,填写《兵役登记表》;对适龄青年进行体格初检和政治初审;对已进行兵役登记的进行核验注册。

    (四)做出兵役登记结论。各兵役登记站对照征兵体检和政审标准,对兵役登记对象作出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的结论,并报县级兵役机关审批。

    (五)选定预征对象。各兵役登记站,综合个人意愿、兵员数量等情况,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县级兵役机关备案并通知本人。

    (六)数据录入存档。各兵役登记站按要求填写有关登记统计表,乡(镇、街道)武装部收集汇总有关登记统计情况,县级兵役机关将辖区内参加兵役登记人员信息分类存档并录入《征兵管理系统》。

    (七)发放登记证明。经县级兵役机关审定后,在兵役登记结束30日内,由各乡(镇、街道)武装部、院校发放《兵役登记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七条  本省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办理劳务输出、招生时,必须查验符合兵役登记条件公民的兵役登记情况。对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或当年未核验注册的,必须进行登记或核验注册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或单位未按要求查验的,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阻挠或妨害兵役登记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