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主体都有明确的责任,国家作为国防教育的主体,其责任是通过各级政府来实现的。我国的《国防法》、《教育法》、《国防教育法》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在国防教育中的责任。"国防教育法确立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是以政府主导、军事机关协同为基本模式和运行机制的体制。"这个体制通过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国防教育中的责任。
首先,"国家国防教育机构的责任是,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这里的"国家国防教育机构"是否可以理解为国务院国防教育办公室。其责包括,筹措国防教育经费,制定国防教育大纲,编撰国防教育材料,提出不同阶段、时期国防教育的目标,检查国防教育开展的情况等。
其次,各级政府部门的国防教育责任是"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具体内容是否可理解为,筹措本地区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根据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国防教育活动,对区域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解决或解答。同时还要检查、考核区域内国防教育活动的效果。
第三,教育行政部门的国防教育责任。《国防教育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对所属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安排,对学校的国防教育活动给予具体指导,并认真检查、考核教育效果。对于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比较好,学生国防观念和军事素质有明显提高的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国防教育开展较差,学生国防意识淡薄、军体素质偏低的学校,给予批评甚至处罚。
第四,政府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责任。《国防教育法》除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在国防教育中承担的责任外,还要求"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这就规定了非国防教育领导机关的责任。比如,文化宣传部门,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搞好国防宣传,报道国防建设的先进事例,批评缺乏国防意识的现象和行为,还应为国防教育提供必要的宣传阵地等;民政部门则应该利用拥军优属、退伍军人安置等时机,作好国防教育工作。各级政府部门依照法律履行各自的国防教育职责,就是以实际行动承担起了国家在国防教育中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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