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措施
一、宿舍安全教育
(一)学生处每学期组织一次全校辅导员专题会议,布置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交流安全管理工作体会。
(二)学生处利用每两周一次的学生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整改要求。
(三)各二级学院每周利用辅导员会议,传达学院宿舍安全工作内容,针对本学院实际,结合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四)各班每周利用班会进行宿舍安全教育,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不同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应急预案》,保证学生安全。
二、宿舍安全检查
(一)宿管中心宿管员、宿管干事每天对宿舍安全进行日巡查,宿管中心主任、副主任每周组织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通报各二级学院,督导各二级学院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纠正违规现象。
(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每天进行日检查,二级学院领导及学生干事每周组织周检查,纠正违规现象,消除事故隐患。
(三)各值班辅导员,坚持夜查制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四)学生处处长带队每两周集中进行一次宿舍安全、卫生大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置。
(五)校领导、学生处、安全工作处根据需要随时可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各二级学院、班、各宿舍有义务配合检查,接受督导。
三、宿舍安全责任
(一)宿管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检查核实宿舍安全隐患,登记出入宿舍的人员情况和大宗、贵重物品情况,严禁陌生人员进入宿舍,严禁在宿舍推销商品,严禁男女生(除检查、维修外)互串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二)各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应对本学院、本班学生所住宿舍安全负责,按要求落实宿舍值班制度与宿舍安全日查制度,防止宿舍各类安全问题发生。
(三)学生应从自身做起,积极维护所在宿舍安全,不参与违规违纪事件,不使用违规电器,不破坏消防设施,妥善保管现金和贵重物品。
(四)在宿舍住宿的师生有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安全培训、安全讲座,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人人有权利检举、揭发、阻止破坏宿舍安全设施,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宿舍的安全与稳定。
四、宿舍安全违规行为
(一)违规电器
电热水器、电磁炉、电锅、电水杯、电水壶、电饭煲、电吹风、电夹板、电烙铁、电热毯、电暖气以及大功率电器等都属于违规电器。
(二)违规用电行为
使用多个串联电插座;将正在使用的电器放在床上、枕下、褥下、易燃物上、潮湿的地(桌)面上;将电插座捆绑、粘贴在床或墙上;,宿舍无人时,插座充电或连接电器,私拉电线、灯泡、使用电插灯、残次电器等行为。
(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
污损、破坏消防逃生标识、堵塞消防逃生通道;使用酒精炉、汽(柴)油炉;蜡烛照明;焚烧纸张及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品,如汽油、煤油、酒精、蜡烛、鞭炮、石油液化气罐、有毒有害物品,如非医用麻醉品、致命药品、酸碱类;将火种丢弃或点燃可燃物等行为。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
存放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
(五)其他违反宿舍安全规定的行为
不得在宿舍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在宿舍参与任何形式的涉黄、涉赌、涉毒事件;不得未经允许随意调换宿舍,改动宿舍设施及位置或留宿外来人员;不得随意乱放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得未锁门离开宿舍;不得在宿舍、楼道内打球或进行不宜的体育活动;不得在宿舍楼内经营各种收费性服务中介代理、传销等活动;不得在宿舍内进行非法宣传和集会等活动。
五、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行为处理
(一)按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发现使用违规电器、违规用电、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以及违反消防规定的物品一律没收。
(二)按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对破坏公共设施,制造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并予以赔偿。
(三)按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需承担经济责,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当年不得入党、评优、评奖(含奖、助学金)。
(五)发现三次使用违规电器的宿舍,宿舍插座做断电处理。
(六)发现使用违规电器、违规用电、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并报学生处备案。
(七)宿舍内发现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等,当事二级学院查明情况后,依据《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并报学生处备案。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安全规定》行为的,依据《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要严肃处理,并报学生处备案。
(九)对于宿舍的用电设施、消防设施、住宿设施非人为因素损坏,宿管中心协调总务处、安全工作处及时维修,确保安全。
(十)对于违反《学生宿舍安全规定》的宿舍,学生处要在周通报中进行点名通报。情节严重者,按《学生行政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