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学院须设置评审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学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申请条件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违规、违纪记录(含学校、二级学院处分通报),生活俭朴。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参评学年内无补考、作弊记录,学习成绩优异,学期必修课(含体育课)学业测评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单科成绩75分以上(不低于75分)。
(五)学校综合测评名次达到本专业(班)前10%。
(六)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体测成绩符合相关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65分以上(含65分)方可参评国家奖学金,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七)积极参加学校的社会责任课和养成教育、争做合格公民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八)积极参加国防教育和军训活动。
(九)学校、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十)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级、省级竞赛奖项或先进个人称号,按奖励或荣誉级别优先考虑。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申请条件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违规、违纪记录(含学校、二级学院处分通报)。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期必修课(含体育课)学业测评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65分以上(不低于65分)。
(四)参评学年内无补考、作弊记录,学习成绩优异,学校综合测评名次达到本专业(班)前15%。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测成绩符合相关标准,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七)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八)积极参加国防教育和军训活动。
(九)学校、二级学院优秀贫困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原则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定为3档,1档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含学校、二级学院处分通报)。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俭朴,无超前消费行为。
(五)参评学年内无作弊记录,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良好。
(六)积极参加国防教育和军训活动。
(七)积极参加学校第二课堂活动。
(八)凡正式办理的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九)学校、二级学院优秀贫困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十)同等条件下重点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第六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文件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划分名额。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当年分配数量划分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分配名额。
(二)本人申请。符合要求的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各班初审和公示后报二级学院。
(三)学院评审。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班级上报人选进行评定,并根据名额将评选结果进行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校级评审。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确定后将名单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或学校提出异议,并由受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意见反馈。
(六)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七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在当年11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情况分春、秋季两个学期发放给获奖人,并记入获奖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资金发放前,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核对确认学生学籍,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与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核对学生银行账户等信息确保资金发放准确无误。奖助资金拨付到校后,由财务处及时足额发放至获奖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 严禁让非获奖受助学生平分奖助学金或截留充作班费等违规行为,如发现此类情况,将取消相关学生获奖受助资格,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述三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者不能同时获得,但可兼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河工校字〔2018〕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024年9月24日
终审: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