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校级学业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24〕58号)

发布日期:2025-05-23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分配指标及金额

第三条 校级学业奖学金分三等。一等奖学金为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级学生总人数的2%,金额为2000元//;二等奖学金为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级学生总人数的3%,金额为1000

//;三等奖学金为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级学生总人数的4%,金额为500元//

第四条 校级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级学生,占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金额为1500//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校级学业奖学金和校级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六条 校级学业和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具体以当年评审通知为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学期学业测评成绩80分以上(含),单科最低70分以上(含),在综合测评排名前10%(含)。

(二)二、三等奖学金:学期学业测评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最低60分以上(含)。其中二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在综合测评排名前15%(含),三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在综合测评排名前20%(含)。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为学分绩点学期必修课(含体育课)学业测评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最低60分以上(含60分)在综合测评排名前25%(含),且在学校困难生库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校级学业奖学金及校级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在符合上述各类标准的前提下,以学生综合测评排名确定各级奖学金获得人员。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级、省级竞赛奖项或先进个人称号等,按奖励或荣誉级别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评校级奖学金。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评

(一)根据《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凡受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

(二)凡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复学后,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可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

(三)中途转专业或来校交流的学生,可在原学院申请奖学金或在新转入学院学习满一年以上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来校借读或赴外校交流的学生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四)因参军、支教等特殊原因中途停学离校,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的学生,离校期间不参评奖学金,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与休学学生相同。

(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到65分(不含65分)不可参评学校一等奖学金,未达到60分(不含60分)不可参评学校二、三等奖学金。针对身体特殊情况,被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划分名额。学校按规定比例依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划分名额。

(二)本人申请。符合要求的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各班初审和公示后报二级学院

学院评审。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班级上报人选进行评定,并根据名额将评选结果进行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将推荐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校级评审。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确定后将名单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二级学院或学校提出异议,并由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意见。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四条 各学院作为评奖责任主体,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进行评奖。在评奖中,要组织辅导员对每位学生认真考核、评估后,确定校级奖学金候选人。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按照学校下发的校级奖学金名额开展评奖工作,如确实达不到评奖要求可以少报,但不得超出名额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树立典型,学习先进,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0241010

终审: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