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生/年;三等奖学金为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级学生总人数的4%,金额为500元/生/年。
第四条 校级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级学生,占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金额为1500元/生/年。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校级学业奖学金和校级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六条 校级学业和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具体以当年评审通知为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学期学业测评成绩80分以上(含),单科最低70分以上(含),在综合测评排名前10%(含)。
(二)二、三等奖学金:学期学业测评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最低60分以上(含)。其中二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在综合测评排名前15%(含),三等奖学金获得者须在综合测评排名前20%(含)。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为学分绩点学期必修课(含体育课)学业测评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最低60分以上(含60分),在综合测评排名前25%(含),且在学校困难生库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校级学业奖学金及校级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在符合上述各类标准的前提下,以学生综合测评排名确定各级奖学金获得人员。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级、省级竞赛奖项或先进个人称号等,按奖励或荣誉级别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评校级奖学金。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一)根据《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凡受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
(二)凡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复学后,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可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
(三)中途转专业或来校交流的学生,可在原学院申请奖学金,或在新转入学院学习满一年以上后,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来校借读或赴外校交流的学生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四)因参军、支教等特殊原因中途停学离校,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的学生,离校期间不参评奖学金,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与休学学生相同。
(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到65分(不含65分)不可参评学校一等奖学金,未达到60分(不含60分)不可参评学校二、三等奖学金。针对身体特殊情况,被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划分名额。学校按规定比例依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划分名额。
(二)本人申请。符合要求的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各班初审和公示后报二级学院。
(三)学院评审。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班级上报人选进行评定,并根据名额将评选结果进行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将推荐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校级评审。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确定后将名单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二级学院或学校提出异议,并由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意见。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四条 各学院作为评奖责任主体,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进行评奖。在评奖中,要组织辅导员对每位学生认真考核、评估后,确定校级奖学金候选人。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按照学校下发的校级奖学金名额开展评奖工作,如确实达不到评奖要求,可以少报,但不得超出名额。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树立典型,学习先进,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024年10月10日
终审: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