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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15   发布:学生工作部    点击量: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 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 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 要载体,是学校根据学生成长成才需要,结合其自身兴趣特长,在学 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 志愿公益类、 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 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 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 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有 20 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 本素质;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 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 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 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团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 四) 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

(五)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 旨、成员资格、权 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 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 人和拟负责人基本情况 (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指导教师确 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各学生社团按照要求于每学年 末开展年审工作,按要求提交年审资料。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 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 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规违纪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 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 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 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 般为 3 至 6 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社团在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后,经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 复核通过,方可 获得注册资格。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 注册登记:

( 一) 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 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 四) 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 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学生社团的;

(六) 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 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 的学生组织;

(十) 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 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者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 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 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批准。原则上学生社 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由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 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 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 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 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批准后方可执 行。原则上学生社团数量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4‰ ,在把控质量的 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 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 (包括学校已申请 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 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 平台) 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 以取缔之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 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 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 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 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 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 报告等。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 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四条 配齐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 效机制。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 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 制,会同党建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教学科研部等部门,注重发挥院 (系) 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 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 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共产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 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 1 年。 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2 个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 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评价考核和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 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计入教职工考核工作量,每周课时量 不高于 4 学时,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 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 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 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 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 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 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 并按照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 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 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 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 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 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 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 等职责。临时党支部 (团支部) 一般不发展党员 (团员) ,不收缴党 费 (团费) ,不选举党代表 (团代表) 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 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须政治立场鲜明、学生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 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 通过 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 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 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校 团委) 备案。

第二十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 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 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 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 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 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 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 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 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 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 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内容需经指导 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把关,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 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 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 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 规的学生社团,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 社团,要视情节轻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 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 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 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 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要构建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 牵头 负责,党建工作部、安全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教学科研部等相关职 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学生工作部 (校 团委) 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 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 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 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 体指导,成立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 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学生社 团联合会要将相关功能并入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

第二十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 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 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 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 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 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 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

的,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各类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校团委) 负责解释, 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