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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专栏

发布日期:2020-07-19   发布:院办公室    点击量:

   1、国防是指一个国家为维护自己的安全利益,综合运用军事及其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手段,在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止外来侵略和颠覆等方面斗争和建设的总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是国防的根本职能;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止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是国防的主要任务。现代国防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提高综合国力。二是强调全民国防。三是国防发展的对抗性。四是国防功能的双重性。

   2、国防力量,既包括国防实力,也包括国防潜力。国防实力,是指国家可以直接用于国防建设的现实力量。包括武装力量的数量、质量,直接支援国防建设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军事理论、军队士气、国民人心等因素。

   国防潜力,是指国家能够用于国防建设的潜在能力。既包括可能动员起来用于国防建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包括国民的国防意识和对国防建设的支持程度。

   3、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根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确定的,并由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现。

   我国国防法规对公民国防义务的规定有一个鲜明的特点,这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体现我国国防实行的全民防御思想。它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肩负起时刻抵御侵略战争,保家卫国的责任。从我国现行国防法规的规定看,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包括:服兵役的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3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公布,共127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三章武装力量;第四章边防、海防和空防;第五章国防科学研究生产和军事订货;第六章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七章国防教育;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十一章对外军事关系;第十二章附则。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国防教育,是国家为了捍卫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维护世界和平,对全体公民的政治思想、品德、法律、智力、体力、军事才能诸方面施以影响的一种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普及性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国防观念,增强国防意识,在思想上、组织上为进行国防建设和开展国防斗争做好准备。

   国防教育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必不可少的基本教育,是全民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民族利益和科学文化教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是国防建设中一项最基本的思想建设。国防教育具有全民性、全局性、全面性和全程性特征。

   620014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防教育法》共62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其中规定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和规范国防教育的重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