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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发布日期:2022-06-0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提升品德修养,砥砺奋斗精神,增长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综合素质,高效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不断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全面、公正、客观、求实、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一学期末前转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转入学院负责测评与上报;学年末转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转出学院负责测评与上报。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学生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和入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评选国家级、校级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综合性评优,选拔校、院、班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入党时,除综合素质测评符合相关规定外,学习成绩应在班级总排名前40%内(含40%)。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主要测评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成绩,满分100分。其中德育占20%,智育(学业)占50%,体育占10%,美育占10%,劳动教育占10%。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过程性考核、结果性考核和减分项三部分构成,其中过程性考核成绩占比32%,结果性考核成绩占比68%,减分项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中扣除。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性考核中,德育占10%,智育(学业)占10%,体育占2%,美育占5%,劳动教育占5%。结果性考核中,德育占10%,智育(学业)占40%,体育占8%,美育占5%,劳动教育占5%。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过程性考核成绩+结果性考核成绩-减分项=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由学生工作部指导,二级学院、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过程性考核测评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过程性考核内容包含德育表现、智育(学业)表现、体育表现、美育表现、劳动教育表现,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分别占比10%、10%、2%、5%、5%。

第十二条 德育表现满分10分,主要考察大学生思想政治、行为规范、道德品质三项内容,具体内容为:

(一)思想政治

主要考察大学生厚植爱国主义情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积极发挥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团员以及各类团学干部先进性作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增强“四个自信”,立志听党话、跟党走,传承红色基因,积极参加各类党团学习班、读书班、青年大学习、青马培训等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没有任何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考察大学生在思政课实践活动和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参与情况和获奖情况。

(二)行为规范

主要考察大学生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反映在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考察大学生是否具有优良的生活习惯和严谨的生活作风。主要反映在高尚品行、优良学风、健康心理、生活规范、人文素质等方面,是否能够自我教育管理、自我监督服务,并养成良好习惯。

(三)道德品质

主要考察大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道德表现。主要反映在公民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方面,做到诚实守信、严谨为学、实事求是、爱护公物、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互助等;考察大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义务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军事技能训练、兵役登记、参军入伍等活动及获得相关奖励情况;考察大学生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积极响应国家到基层建功立业号召的相关情况。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日常德育表现,经协商后予以评价。

第十三条 智育表现满分为10分,主要考察大学生对待学习的态度,主要反映在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遵守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坚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诚信。考察大学生能够较好地完成出勤,无迟到、早退、旷课等问题;做到主动进行课前预习和及时完成课后作业;经常到图书馆自主学习和借阅图书;能够积极参与各类专业技能类和学术科技类比赛活动;参与课题研究、发表论文和发明专利;积极考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由辅导员、班级测评小组与任课教师根据学生日常学习、考勤表现及参与选修课情况,经协商后予以评价。

第十四条 体育表现满分为2分,主要考察大学生是否具有优良的体育意识和行动。主要反映在大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锤炼坚强意志,具有合作精神。考察大学生日常参加1~2项体育项目或跑步等体育打卡活动,积极参加运动会及其他体育赛事并获奖的情况等。由辅导员、班级测评小组、体育老师根据学生日常参加课外体育锻炼表现,经协商后予以评价。

第十五条 美育表现满分5分,主要考察大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主要反映在学生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能够体验与感受生活和艺术之美,能够传递与践行美的故事,能够积极参与美育类实践活动,创造与展现美的作品,形成与发扬心灵之美;考察大学生日常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活动、演出、艺术类社团及宿舍文化建设活动等情况。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日常参加美育活动的表现,经协商后予以评价。

第十六条 劳动教育表现满分5分,主要考察大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自觉投身劳动,注重自身生活能力培养等方面。主要反映在学生参与校园劳动、班级劳动和良好宿舍内务卫生习惯养成等情况;在家庭劳动中能够完成基本的劳动目标,能够学会使用工具,掌握1~2项家庭劳动技能;在社会劳动中能够感受劳动创造价值,在服务性岗位上见习实习,树立服务意识,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中强化社会责任感,通过社会实践劳动,培养具有劳动精神的创新创业型人才。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日常参加劳动教育活动表现,经协商后予以评价。

第十七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德育表现+智育(学业)表现+体育表现+美育表现+劳动教育表现=过程性考核总成绩。

第三章 结果性考核测评条例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结果性考核内容包含德育成绩、智育(学业)成绩、体育成绩、美育成绩、劳动教育成绩,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分别占比10%、40%、8%、5%、5%。其中,体育成绩分为第一课堂(体育课与体测)成绩与第二课堂成绩,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分别占比5%、3%。

第十九条 德育成绩、体育成绩(第二课堂)、美育成绩、劳动教育成绩由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23%得出。“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最高100分封顶。

第二十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标准:学生的“第二课堂”成绩单评价以《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细则》为主要依据,利用团中央“第二课堂”到梦空间平台进行系统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生智育(学业)成绩满分40分,主要考察学生必修课(不包含体育课成绩)成绩。学生智育(学业)成绩由学业平均分×40%得出。学业平均分为学生一学年的所有课程总评成绩平均分,计算公式为:学业平均分=(A科成绩+B科成绩+C科成绩……)/科目数量。其中,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成绩按原成绩记载,缓考性质为初修,保留平时成绩。

第二十二条 体育成绩(第一课堂)满分5分,主要考察学生体育课成绩、体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体育课成绩3分,体测成绩2分。其中,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全部体育课程已修完的,则主要考察学生体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满分5分。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分标准为:学年体育课成绩平均分85分及以上的得3分,70~85分(不含85分)的得2分,60~70分(不含70分)的得1分,60分以下的得0分。学生体测成绩标准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65分及以上的得2分,60~65分(不含65分)的得1分,60分以下的得0分。

体育成绩(第一课堂)只考察体测成绩的,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65分以上的得5分,65分的得4分,63~65分(不含65分)的得3分,61~63分(不含63分)的得2分,60~61分(不含61分)的得1分,60分以下的得0分。

第二十三条 结果性考核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学生智育(学业)成绩+体育成绩(第一课堂)+(第二课堂成绩单×23%)=结果性考核总成绩。

第四章 减分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减分项是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思想道德、行为规范、考试作弊、违纪处分、学业成绩等内容的不良表现进行减分,减分项的分值均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上扣除。

第二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减分项主要包含:

(一)学生出现违反宪法,有损党的领导和国家声誉,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参与罢课、罢餐、游行示威的;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利用网络传播有害言论或造成不良网络舆情的;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本条例及所在学院细则,酌情给予20~100分减分。

(二)学生思想道德缺失,做人做事不讲原则、不负责任、自私自利、投机取巧的;学习中沉迷玩乐、不求上进的;生活中贪图安逸、铺张浪费、爱慕虚荣、只求享受、不愿付出的;行为规范上不讲文明礼貌、不团结同学、破坏公物、扰乱秩序、乱扔垃圾的。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本条例及所在二级学院细则,酌情给予5~20分减分。

(三)学生出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出现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本条例及所在学院细则,酌情给予5~50分减分。

(四)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如综合素质测评评价的时间范围涵盖学生纪律处分生效的期间,则根据处分等级,分别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予以减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3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2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受警告处分者减15分。

(五)学生在学业成绩考察的必修课中,如存在挂科现象,则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中予以减分:挂科一门的减15分,两门的减30分,减满50分为止。

(六)其他有损学校、二级学院声誉,或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认为需减分的情况,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本条例及所在二级学院细则,酌情给予1~20分的减分。

(七)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条例减分项,制定本学院减分项细则指导各班级落实。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定1次,统一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大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安排在第二学期三月份进行,重点结合第七学期相关科目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表现进行评定,第八学期实习表现情况可在评优评奖中作为参考。

第二十七条 各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小组由5~7人单数构成,必须包括至少两名以上非学生干部的学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的职责为:组织本班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审核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加减分;做好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数据的统计、汇总、排名、上报、公示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对学生在减分项上给予减分的,应依据本条例及二级学院细则,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对给予学生减分的原因、减分分值的确定出具情况说明,综合素质测评结束后,必须在班级内公示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学生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综合素质测评整体过程的组织工作,保证综合素质测评过程公正、公开、公平;如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公布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向二级学院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结果,如确有错漏,应予以更正,并公布第二榜。

第三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主要在各二级学院进行,各二级学院对班级上报的综合素质测评材料审核无误后,留存1份,上报学生工作部1份。二级学院存档的综合素质测评材料,需在学生毕业前归入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对二级学院上报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查和抽查;学生如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由学生工作部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予以公示。学生工作部对审查无误的综合素质测评材料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外,另由各二级学院视情节轻重,在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中扣除5~50分,并取消该生该学年评优评奖资格;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出现责任问题的,按《学生管理工作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辅导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废止。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