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期间
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做好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推进精准资助,确保五年过渡期内学生资助政策连续性,现就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期间学生资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原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五年过渡期内,各学院要按照《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财 (2017)2号) 文件要求,普通高校原建档立卡(已脱贫享受政策)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做好防贫监测对象教育帮扶工作。五年过渡期内,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各学院要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结合实际情况,将“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及时纳入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低收入困难家庭、一般家庭经济困难等认定范围,按规定落实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等相应资助政策。
在国家资助政策评审期内,对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继续落实原建档立卡相关资助政策;对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普通高校的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政策。
在国家资助政策评审期以外,出现新增的三类防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且“风险未消除”的,各学院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规定,通过发放特殊困难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校内资助方式,实施对监测对象家庭学生的救助帮扶。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要按照《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工作方案》(冀农组(2021)1号) 要求,根据资助政策和实际工作周期及时调整,享受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和省内相关资助的,按资助政策周期执行。享受校内资助的,“风险消除”后下一学期不再享受相关帮扶。
三、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相关资助资金。要及时将资助情况、资助申请表、评定记录、公示表、资金发放签字表等准确上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继续建好原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台账。每年要建立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已脱贫享受政策)等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台账,同步建立三类防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救助帮扶台账。
五、持续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落实“1222”资助政策宣传制度。各学院设立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栏,张贴学生资助流程图或政策宣传画。要把资助政策宣传融入到招生咨询、录取通知、新生报到、毕业离校等环节,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知晓资助政策以及申请、评审和发放等流程。原建档立卡(已脱贫享受政策)学生享受资助后,要为每名学生家长写一封该生享受资助情况的说明信,并积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家访”活动。
学生工作部
学籍与资助中心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