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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12-0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会是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学生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同学的联系,树立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全体学生负责,受学生监督。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老师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凡具有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含本科和专科)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九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学代会每1-2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通过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四)确认各学院推选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学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五条

学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选举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

(三)根据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提议,决定学生会委员会各部负责人的任免,接受学生会委员会成员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委员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五)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审查学代会代表资格,补选代表。

(七)领导各学院学委会。

(八)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九)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下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轮值负责,主席团3-4人。

第十八条

主席团由学委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学院为单位推选。

第十九条

明确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参与学生会组织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参与学生会组织管理学生会,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第二十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学委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领导、联系和帮助各学院学生会、各班级班委会。每学期至少1次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其他学生会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五)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社团联工作,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六)对二级学院学生会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向学委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学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学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节 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一)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会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二)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一)秘书处

1、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会议,收集、整理、保存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学生会委员会会议代表有关材料。

2、负责协调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及时反映各部的工作情况,并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

3、起草、收集、整理、把关、保存有关文件资料,协助学生会各部做好资料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4、负责各项活动的通知、协调、物品、档案的管理工作。

5、负责布置、组织、安排、主持校学生会的各种大型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6、负责协调、接待与校学生会有工作联系的相关社团。

7、负责统计各部收集的相关意见、建议并反映给相关领导。

(二)宣传教育部

1、负责引导学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国际国内大势,加强学生的思想引领和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组织校院学生会、班委会成员定期进行理论学习、培训、交流、研讨活动。

3、负责校学生会各类主题学习教育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4、协助校学生会其他各部开展各项工作。

(三)学生权益维护与服务部

1、主要发挥其对教学、学生管理、后勤、社团管理、学生发展等方向的权益维护作用,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日常权益维护工作机制, 及时收集和反映广大同学的呼声。

2、负责学生服务类工作及活动组织,负责特殊群体学生的帮扶工作。

3、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评优、处分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相关工作,参与学校事务管理与提出意见建议。

4、负责学生会联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负责代会培训、培训学习履行职责及参与相关活动。

5、协助校学生会其它各部开展各项工作。

(四)活动组织部

1、负责学生会各项活动、工作的志愿者招募培训、分配等工作。

2、负责校学生会各类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3、协助校学生会其他各部开展各项工作。

(五)监察部

1、负责配合团委监察部做好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纳新、干部选拔、纪律监察、作风整顿、评优奖惩等相关工作。

2、认真监督学生干部落实《学生干部自律公约》,做好学生干部的综合考评和第二课堂学期考评、赋分等工作。

3、切实加强社团干部管理教育,引导学生干部热爱学习,积极工作,奋进向上,勇于争先,团结服务同学。

4、负责定期组织学生干部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做好从严治社团工作。

5、负责学生会及各社团工作、活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情况反馈工作。

6、协助校学生会其它各部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制定的规章、文件、决定等,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学委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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