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突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引导学生坚持以德为先、以学为主、能力为重,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旨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高等教育和管理的目标要求。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全面、公正、客观、求实、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第一学期末前转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转入学院负责测评与上报;学年末转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转出学院负责测评与上报。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学生奖学金评定、评优、选拔学生干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主要测评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成绩,满分100分。其中德育占20%、智育(学业)占50%、体育占10%、美育占10%、劳动教育占10%。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过程性考核、结果性考核和减分项三部分构成,其中过程性考核成绩占比32%,结果性考核成绩占比68%,减分项在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总分上扣除。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性考核中,德育占10%、智育占10%、体育占2%、美育占5%、劳动教育占5%。结果性考核中,德育占10%、智育占40%、体育占8%、美育占5%、劳动教育占5%。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过程性考核成绩+结果性考核成绩-减分项=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由学生工作部指导,二级学院、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过程性考核测评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过程性考核内容包含德育表现、智育表现、体育表现、美育表现、劳动教育表现,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分别占比10%、10%、2%、5%、5%。
第十二条 德育表现满分10分,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日常德育表现协商后予以评价。
第十三条 德育表现主要考察大学生思想道德、学习态度、行为规范、道德品质、习惯养成四项内容,具体内容为:
(一)思想政治
主要考察大学生厚植爱国主义情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增强“四个自信”,立志听党话、跟党走,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没有任何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行为。
(二)行为规范
主要考察大学生遵守法律法纪、校规校纪及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反映在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提升个人素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道德品质
主要考察大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道德表现。主要反映在公民道德、公共道德、诚实守信、诚信为学、实事求是、信守诺言、爱护公物、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互助等方面。
(四)习惯养成
主要考察大学生是否具有优良的生活习惯和严禁的生活作风。主要反映在高尚品行、优良学风、健康心理、生活规范、心理素质、人文素质等方面是否能够自我教育管理、自我监督服务,养成良好习惯,塑造自身优良品质。
第十四条 智育表现满分为10分,由辅导员与任课教师根据学生日常学习、考勤表现协商后予以评价。
第十五条 智育表现主要考察大学生对待学习的态度。主要反映在是否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遵守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坚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诚信;能够较好的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六条 体育表现满分为2分,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日常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表现协商后予以评价。
第十七条 体育表现主要考察大学生是否具有优良的体育意识和行动。主要反映在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锤炼坚强意志,具有合作精神。
第十八条 美育表现满分5分,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日常参加美育活动表现协商后予以评价。
第十九条 美育表现主要考察大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主要反映在学生是否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能够体验与感受生活和艺术之美,能够传递与践行美的故事,创造与展现美的作品,形成与发扬心灵之美。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表现满分5分,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日常参加劳动活动表现协商后予以评价。
第二十一条 劳动教育表现主要考察大学生是否能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自觉投身劳动。主要反映在学生在校园劳动是否树立自立自强意识,注重生活能力和良好卫生习惯养成;在家庭劳动中能够完成基本的劳动目标,能够学会使用工具,掌握劳动技能;在社会劳动能够感受劳动创造价值,在服务性岗位上见习实习,树立服务意识,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中强化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二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德育表现+智育表现+体育表现+美育表现+劳动教育表现=过程性考核总成绩。
第三章 结果性考核测评条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结果性考核内容包含德育成绩、学业成绩、体育成绩、美育成绩、劳动教育成绩组成,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分别占比10%、40%、8%、5%、5%。其中,体育成绩分为第一课堂(体育课与体测)成绩与第二课堂成绩,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分别占比5%、3%。
第二十四条 德育成绩、体育成绩(第二课堂)、美育成绩、劳动教育成绩由第二课堂成绩单×23%得出。第二课堂成绩单最高100分封顶。
第二十五条 “第二课堂”成绩评分标准:
学生的“第二课堂”成绩测评以《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实施细则》为主要依据,利用团中央“第二课堂”到梦空间平台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满分40分,主要考察学生必修课成绩。学业成绩由学业平均分×40%得出。
第二十七条 学业平均分为学生一学年的所有课程总评成绩平均分,计算公示为:学业平均分=(A科成绩+B科成绩+C科成绩……)/科目数量。其中,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成绩按原成绩记载,缓考性质为初修,保留平时成绩。
第二十八条 体育成绩(第一课堂)满分5分,主要考察学生体育课成绩、体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其中体育课成绩3分,体测成绩2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分标准,学年体育课成绩平均分85分及以上的得3分,70-84分的得2分,60-70分的得1分,60分以下的得0分。学生体测成绩标准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65分及以上的得2分,60分及以上的得1分,60分以下的得0分。
第三十条 结果性考核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体育成绩(第一课堂)+(第二课堂成绩×23%)=结果性考核总成绩。
第四章 减分项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减分项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思想道德、政治方向、考试作弊、违纪处分、学业成绩等内容的不良表现进行减分,减分项的减分分值均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上扣除。
第三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减分项主要包含:
(一)学生出现思想道德缺失,做人做事不讲原则、不负责任、自私自利、爱慕虚荣、投机取巧,学习中沉迷玩乐、不求上进;生活中贪图安逸、铺张浪费、只求享受、不愿付出,行为规范上不讲文明、不讲礼貌、乱扔垃圾的,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给予5-20分减分。
(二)学生出现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给予20-50分减分。
(三)学生出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被通报批评的,根据学生违纪作弊行为严重程度,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给予5-15分减分。
(四)受处分学生,如综合素质测评评价的时间范围涵盖学生处分生效的期间,则根据处分等级分别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3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2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受警告处分者减15分。
(五)学生在学业成绩考察的必修课中,如存在挂科现象,则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上:挂科一门的减15分,两门的减30分,减满50分为止。
(六)其他有损于学校、学院声誉或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认为的需减分的情况,由辅导员与班级测评小组酌情给予1-20分的减分。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统一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三周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各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小组由5-7人单数构成,必须包括至少两名以上非学生干部同学参加。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的职责为:组织本班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审核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加减分;做好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数据统计、汇总、排名、上报、公示工作;综合素质测评结束,必须在教室公示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学生可以在结果公示之日起三天内提出异议,在确定无误后各二级学院审核后上报学生处一份并存档。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综合素质测评整体过程的组织工作,保证综合素质测评过程公正、公开、公平;学生在三天内可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向二级学院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如学生对班级公布结果有异议,先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对二级学院上报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查和抽查;学生如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由学生工作部和学校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主要在各学院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保存,并在学生毕业前归入档案。
第三十八条 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外,另由各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在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中扣5-50分,并取消该生该学年评优评奖资格;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出现问题,按《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辅导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条例从2021-2022学年开始执行,2021-2022学年之前实施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