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和河北省政府、省军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实施办法》以及高等院校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的军事训练的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和职责
(一)领导小组构成
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一把手领导负责,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主管副院长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我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整体规划,领导我校军事训练工作。
2.负责制定、完善我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人、财、物以保障军事训练工作的顺利开展。
4.负责监督、评价我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军事训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军事训练安全工作由校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学生军训教官团要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安全工作,将军事训练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二级学院要认真落实军事训练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分院管理、分级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确保军事训练安全管理领导到位、措施到位。
第四条 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学生军事训练应急预案》,在军事训练过程中如有突发情况,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妥善处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辅导员及学生军训教官在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学生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程序和方法,并根据军事训练应急预案组织好演练。同时,学生工作部要对军事训练工作进行不定期安全排查,清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六条 要始终把学生安全放在第一位,军训教官组织开展军事训练活动时,要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军事训练期间要根据天气状况酌情调整训练时间、科目、训练强度,采取必要的防暑、防灾措施,科学施训、劳逸结合。
第七条 坚决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学校和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予以通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人,根据《学生管理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相关处分。
第三章 学生教官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生教官要认真学习上级军训大纲要求,在要求和指导下,根据学校军事技能训练总体计划要求,做到小心谨慎、大胆施训,严禁体罚打骂,要秉承按纲施训、依法施训,科学施训的原则,完成新生军训任务。
第九条 学生教官要严格要求自己,熟练掌握军事技能,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思想作风端正,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以身作则。
第十条 学生教官军训期间要保持全程在岗在位,除极特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允许请假。
第十一条 学生教官要与新生辅导员密切配合,要掌握所带方队的人员基本情况,对于因各种原因请假学生,要做好登记,并交由辅导员管理,禁止在未经辅导员审批下私自对所带学生批假。
第十二条 训练中学生发生中暑、晕倒、伤病或伤害,学生教官要及时通知辅导员,交由其处置,如辅导员不在,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在高温或雷雨天气下的应急处置,要及时汇报,由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教官要时刻保持军人形象,规范着装,在日常生活,组织训练中时刻牢记身份,在校园日常行走要时刻注意保持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两人成行、三人成列,不能出现有损学校形象、军人形象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学生教官禁止以任何理由建立或加入所带学生QQ群、微信群等任何群聊。
第四章 军训辅导员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军训辅导员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参训时应当着装整齐,注意仪表仪容,不准私自饮酒,不准让学生吃请。
第十六条 军训辅导员应加强配合,及时沟通,积极深入学生训练场地和宿舍,及时发现、观察、了解学生在军事训练的心理、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新生特点做到“四个知道,一个跟上”,及时通过主题班会、个别谈心等方式发现、预防和解决学生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与心理老师联系,通过心理咨询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军训辅导员应服从军事训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各二级学院不能随意变动人员,必要时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的批准,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军训辅导员应主动与学生军训教官搞好团结,遇事共同商量,有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军事训练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或各二级学院领导汇报,共同研究解决。军训期间坚持每天召开军训工作协调会,总结当天训练情况,布置次日军训安排,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军训辅导员应严格请销假制度,坚持跟班到训练场地,平时不得离开训练场,必须外出时,应当由本人向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或各二级学院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告知军训教官。
第二十条 军训辅导员应配合军训教官,广泛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丰富军训生活。
第五章 参训学生军训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参训学生在军训期间,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军事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虚心学习军人的好思想、好作风、好传统,培养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
第二十三条 服从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令行禁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
第二十四条 勇敢顽强,吃苦耐劳,积极参加军事训练,熟练掌握军事技能。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一日生活制度及作息时间安排,服从管理、严守军训纪律。
第二十六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文明礼貌,尊重领导、教官和老师,团结互助,爱护集体荣誉。
第二十七条 军训期间,按规定着军训服装。严格请销假制度,军训期间有事应当向辅导员或教官请假。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技能考核,并计入军训整体成绩。对确实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参加军训的学生应当出具相关证明,经各二级学院核实后报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不参加军训。军事技能考核成绩由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酌情确定。对于因个人原因经常不参加军训或无故旷训的学生,军事技能考核不予合格,应当参加相关补考,否则根据教育厅相关规定不予毕业。
第六章 军训期间日常制度和日常规则
第三十条 一日生活制度
(一)起床:听到起床铃声后,应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听到出操铃声后,全体参训学生应迅速以班为单位集合,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出操。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开始洗漱;而后,进行内务卫生、军容风纪和个人卫生整理。
(四)就餐:根据学院作息时间,早、中、晚统一由军训教官或辅导员安排学生到餐厅就餐。
(五)军训:上午、下午、晚上由军训教官根据军训计划在规定时间、指定场地组织学生进行军训。
(六)午休:午睡时间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午睡起床后,应迅速整理内务,做好军训准备。
(七)就寝:听到熄灯铃声后,应立即熄灯就寝,熄灯后,室内不准大声喧哗,在走廊来回走动,乱窜宿舍,玩手机,听收录机。
(八)请假:军训期间,学生因故需要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训练应当向军训教官和辅导员请假,请假时间超过2天的应当经各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上报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方可,严禁私自不请假外出或无故旷课,否则,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给予相应处分进行处理。
(九)军训期间要严格按照军训规定及高等院校学生行为准则规范自身行为,违反规定者将严格按照学院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军容风纪规定
(一)军训期间参训学生应当统一着军训服装。
(二)男学生不准留长发,不准留胡须。女学生不戴耳环、项链,不准化妆。
(三)参训学生要举止端正,姿态良好。
(四)对不符合军容风纪的参训同学军训教官或辅导员要当场纠正,学生要服从纠正,立即改正,不得无理取闹。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军事训练是学生必修课,在军训期间仍然执行《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凡违反军事训练纪律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并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军训中军事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的不准毕业。
第三十四条 凡在军事训练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及时给予表扬,并作为年终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参加军事训练的辅导员和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