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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01   发布:学生处    点击量: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施行安全教育及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坚持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我校取得学籍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教育是预防各类意外或事故,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我校一项经常性工作。学生处、教务处、安全工作处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结合实际,根据学生特点以及环境条件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做到教育经常化和制度化。学生安全教育要贯穿于教学活动和学生日常生活始终,并要注意在节假日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要善于利用典型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可能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安全教育要紧密结合学生思想实际,既要教育学生防范人身财产的意外伤害和损失,又要教育、引导学生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克服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障碍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发生。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形成制度,节假日要有安全教育、班会要有安全教育内容。要加强调查研究,齐抓共管,切实抓出实效。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消除清理安全隐患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各单位必须对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各二级学院、处室要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各二级学院、处室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单位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员实绩考核的主要方面之一。

第十条  全校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或学生宿舍的人员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师生员工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安全工作处按学校治安规定进行处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不参与打架斗殴和赌博;学生不得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不得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对有碍学生自身安全的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学生在教学、实践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应自觉遵守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规则,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在实训室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试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取消或立即停止进行试验,并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活动场所的规定,预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务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务和交通等安全;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各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学生参与对身体易造成危险和伤害的特殊行业的劳动;学生有权拒绝用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对身体易造成危险和伤害的工作或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对人身安全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五)学生要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不得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不得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六)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并谨防网络犯罪,不得随意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具有煽动、恶性、不实、反动的信息或言论;

(七)学生不得到经营性娱乐场所从事不正当服务活动。学生擅自到经营性娱乐场所从事不正当服务活动,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后果,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由教师统一带队,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严禁私自组织外出旅游活动。学生在校内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且必须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院的安全审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学报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准酗酒。

第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外出必须在晚自习前返校。晚自习开始后,学生不准外出,确需外出的一律请假。

第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增强防盗意识,关好门窗,适时切断电源。不得私配、转接宿舍钥匙。

(二)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撬锁砸门。

(三)学生不得高空抛物;焚烧废纸、衰草等杂物;不得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无故损坏、挪用、搬弄消防器材和设施。

(四)进入学生宿舍楼的校外人员,要履行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楼并向保卫处报告。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六)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规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气设备;严禁宿舍内点蜡烛;严禁在宿舍自饮,不准在宿舍保存炉具、炊具及酒精、煤油、化学药品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违者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有权拆除并没收违规物品;在宿舍手机充电时,严禁将电池压在被褥或易燃物下边。

(七)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一经发现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八)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制度,按时就寝;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制造、贩卖、携带、保存管制刀具、枪械或其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教室、宿舍有关规定、严禁违规用电、私自拆改水电暖设施。